1. 問:刑事罪行有多少種刑罰?
答:每項刑事罪行之最高刑罰通常會列明於相關的法例條文內。法庭在判刑時,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項,例如罪行性質、有關法例訂明之最高刑罰、犯案的因由及過程、犯案者的個人因素等。刑罰包括罰款、監禁、緩刑、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、簽保守行為、吊銷駕駛執照、社會服務令、戒毒所令、感化令、補償令、復還令、沒收令、醫院令等等。
2. 問:在甚麼情況下,刑事案底可被刪除?
答:當一個人被定罪後,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刪除(除非該罪犯上訴成功)。但根據《罪犯自新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97章)第2條,如罪犯是初犯者(即沒有其他案底),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,000元,只要該罪犯在三年內不再犯案,其案底便可被視為「已喪失時效」。
3. 問:兒童會否需要負上刑事責任?
答:視乎有關兒童的年齡而定。根據《少年犯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26章)第3條,10 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。